为明确收养儿童的责任,制定了《儿童福利中心运营指引等》。最近审查。已发布。
民政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收养儿童的责任,重点鼓励儿童福利院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将明确儿童福利中心的收留和照顾对象。 《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以“儿童发展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儿童从接收、评估、照顾、入院到出院等一系列服务流程。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中心必须接收和照顾下列儿童。 (一)下列子女依法由民政办公室长期监护: 1、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 监护人死亡或死亡拉德死后,没有其他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其他人不能担任监护人时。 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二)下列儿童依法由民政办公室临时监护: 1.已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绑架、救助的儿童。 (二)民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 3、同级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设立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儿童保育、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等必要条件,不能满足儿童的需要。 (三)未满18周岁的特困人口需要集中援助的人。鼓励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中心拓展社会服务职能。 《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政策》建议,经认定的儿童福利中心根据接收和抚养儿童的职责,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开展“开放式运作”,为社会上需要康复的病残儿童、自闭症儿童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同时,应当为涉案儿童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为患病、残疾儿童和自闭症患者提供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为儿童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收费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央视记者 李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