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支持和促进网络安全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法s、公司和公民。与其他组织合作,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第四条 国家重视网络安全与计算机化发展,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网络安全人才发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国家不断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挑战和措施。第六条 国家监测、防御和应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遭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措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第七条 民族应当诚实守信、健康文明。 坚持社会主义网络行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第八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化、网络犯罪对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话、通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社会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守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rk,并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二条 网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引导会员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促进网络普及,提高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使用互联网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使用我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歧视,实施暴力的。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改变经济社会秩序,不得参与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制裁利用互联网开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危害安全的活动网络安全涉及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的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如果报告不属于相应部门的责任,将立即发送给具有响应权限的部门。有关部门必须对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支持和促进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规范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制定、修订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资源各机构、高等院校和网络行业协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扩大投资,支持网络安全技术重大产业和项目,推广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工程。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社会化网络安全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活动。工作安全认证。认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第十九条 国家推动网络数据安全利用和保护技术发展,推动公共资源数据开放,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应用和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和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第二十一条 人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鼓励有关部门妥善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媒体应当向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大学、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安全相关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网络免受干扰、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盗和操纵。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采取技术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情况和网络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我们将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不能安装恶意程序。如果您发现您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或者其他风险,您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户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必须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能力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确并征得其同意。对于您的个人信息,您还必须遵守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重要网络设备和特定网络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基本要求未经有资质机构的安全认证或者符合安全检测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网络安全专用的主要网络设备和产品目录,推广安全认证。认证和安全测试结果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认证和测试。第二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固定电话および携帯电话のネットワークaku、固定电话および携帯电话セsu手顺を处理し、またはユーザーに情报公开、インスタントメッセージngグおよびその他のサービを提供します。与用户签订合同或确认提供服务时,用户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ユーザーが本当の身元情报を提供しない场合、ネットワーク事业者は关连サービを提供できません。国家实施可信网络身份战略,支持可信网络身份研发f 安全便捷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促进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发生威胁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我们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测试、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公开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法进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运行、窃取网络数据等网络安全问题。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或工具,例如入侵网络、干扰正常网络功能或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或任何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此外,您不能故意向参与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其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付款和协议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帮助。第三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查处公安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国家安全和安全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协助。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集体合作。收集、分析和报告网络安全和应急响应信息,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和行业协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支持和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据网络安全分级保护制度,对公共通信、信息通信等关键行业和领域实施重点保护。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以及其他因损坏、丧失功能、数据泄露等可能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人民生命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措施由国务院规定。政府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保证支持稳定运行和业务连续性的性能,同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调查。 (二)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对关键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d 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与供货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如果业务需求确实需要额外的信息,请我们将通过国家网络安全部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相关部门合作的信息化方法对安全措施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 40 条 批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建议,对红色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建议、评估和评估,以评估红色安全的潜力,并展示红色的结果负责保护批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主要部门的审查、评估和医疗。第 41 条 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相关部门协调、保护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人员: (1) 进行突击检查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测试,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网络安全应急培训,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响应和协调水平。 (三)推动相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相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组织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功能恢复提供技术支撑和帮助。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必须严格保守从用户收集的信息的机密性,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公布收集、使用规则,明确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被收集者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协议处理其持有的个人信息。第四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伪造、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您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经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人且无法复原者,不在此限。网络运营者必须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坏、丢失或存在此类泄露的风险,请立即纠正、通知并通知主管当局。第 45 条 红中提琴操作者在使用红中提琴时,应特别负责其行政管理或各部分的操作。您的个人信息,是一位红色消除个人信息运营商的律师。如果您发现红色操作员的个人信息不正确,请寻求红色操作员的更正。网络运营商必须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信息。第 46 条 Ninguna 的个人信息是通过组织非法行为获取个人信息的,也可以向其他个人提供适当的非法信息。第四十七条 依法负责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四十八条 个人或者组织对其使用互联网的行为负责。他们不得建立网站或交流群p 用于欺诈、教授犯罪技巧、制造或销售违禁或管制物品或任何其他非法或犯罪活动的目的。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诈骗、制造、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披露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必须立即停止传输信息,采取删除等惩戒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保留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第五十条 个人或者组织传输的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不得安装恶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规定。电子信息传输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安全管理义务。如果本公司发现用户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必须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删除等纪律措施,保留记录并向主管机关通报。第五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对网络信息安全投诉负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处理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投诉、举报。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披露、传输的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必须采取停止传输、删除信息等惩戒措施,并要求保存相关记录。对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将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其传播。第五章 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信息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统一发布按照规定提供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第五十四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提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第五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将对网络安全进行分级根据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安全事件进行处理,并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第五十六条 网络安全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公众提示网络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减轻危害;第五十七条 网络安全一旦发生事件,将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与社会相关的广告。第 58 条规定,省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红色安全保障期间生产了红色安全事件,并实现了红色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并与法律代表重新统一。负责红色操作和规定程序的主要负责人。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消除隐患。第 59 条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或事件红色事故安全生产的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十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应对严重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地区采取限制网络通信等临时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前两段所述行为导致大量数据泄露,部分损失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功能失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的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功能丧失等网络安全特别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谴责:来自适当的主管当局。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如果您设置了恶意程序。 (2) 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缺陷、漏洞或其他风险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或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3) 擅自终止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维护。有前款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同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五条A违反规定,销售、提供未经过安全认证、检测,或者未通过安全认证、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重要网络设备和特定网络安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供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相应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直接负责。直接责任人员。人力资源。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测试、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泄露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安全信息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对公众进行rk攻击、网络入侵的,应当限期改正,并给予有关主管部门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元。那些拒绝它的人。责令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停相应业务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实施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其他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安全管理运行重要职务。受到刑事处分的,终身禁止担任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营管理重要职务。第六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产品或者网络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购买价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处n 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们。 1万元或10万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建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非法或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停止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披露、传输的信息,未采取删除、保留相关记录等惩戒措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第三条规定,未停止信息传输、未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未保留相关记录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行为和后果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应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r 直接责任人员。电子信息传输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拒绝者向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协助。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发布、传输本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境外存储个人信息、提供重要数据或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的规定判处从轻、减轻或者不处罚的,依照该法的规定判处从轻、减轻或者不处罚。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政府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第七十五条 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如果犯罪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还可能决定冻结资产或实施其他必要的制裁。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和处理信息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攻击、入侵、干扰、破坏的能力。网络上的非法使用和意外事故,保持网络稳定可靠运行,保证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服务的所有者、运营者和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生成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九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八十条 完善军事安全保障网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网通